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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4960刘敏与朱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朱庆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960号原告:刘敏,女,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朱庆楠,男,35岁,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刘敏诉被告朱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