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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雪婷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婷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9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婷,女,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王雪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王雪婷窜至江西省定南县及广东省汕尾市、河源市、汕头市、中山市等地,先后5次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当地银行骗领信用卡,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7月6日,被告人王雪婷冒用“郑泽兰”的身份证到广东省汕头市中国农业银行汕头达濠支行申领了1张卡号62×××73的银行卡。2.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王雪婷冒用“荣丽宇”的身份证到广东省河源市中国农业银行河源银星支行申领了1张卡号62×××74的银行卡。3.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王雪婷冒用“张艺”的身份证到江西省定南县中国农业银行江西定南兴隆支行申领了1张卡号62×××74的银行卡。4.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王雪婷冒用“贾楠”的身份证到广东省汕尾市中国农业银行汕尾城区支行申领了1张卡号62×××74的银行卡。5.2016年9月2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雪婷冒用“刘某”的身份证窜至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大涌支行,意欲骗领信用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王雪婷处缴获上述居民身份证1张、SIM卡1张。归案后,王雪婷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雪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黄俭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视频截图,被告人王雪婷冒用身份开卡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王雪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婷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惩处。王雪婷第五宗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雪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雪婷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经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雪婷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了5次开卡业务,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王雪婷冒用他人身份在银行办理开卡业务的事实,故对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雪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缪慧莹卜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