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36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王前勇、夏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王前勇,夏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6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2号。负责人:石电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刘芬,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前勇,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被告:夏玲玲,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王前勇、夏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前勇、夏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