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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有生、许国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生,许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生,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许国亮,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王有生申请许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国亮应支付申请人王有生案款56600.0元,承担执行费749.0元。经查,被执行人许国亮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