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建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08号罪犯林建荣,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莆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款人民币473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3009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82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建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