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0525元,承担执行费358元。本案申请人受偿2000元,执行费未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雨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