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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林市群联物资有限公司,陈勋,钟登伟,苏月莲,覃蓝慧,陈艳,钟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耀森。被执行人: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任。被执行人:玉林市群联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富辉。被执行人:陈勋,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县。被执行人:钟登伟,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苏月莲,女,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覃蓝慧,女,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执行人:陈艳,女,壮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钟任,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勋、钟登伟、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月莲、覃蓝慧、陈艳、钟任、玉林市群联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6639964元、执行费8404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玉林市××××开发区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且该土地已被开发利用,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