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志仁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志仁,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7月24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志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志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熊志仁到沅江市好润佳超市后面一栋居民楼后,发现其中一单元的门禁系统没有上锁,便溜了进去,看到靠右手边停有两台摩托车,因靠外面停的摩托车成分较新,且没有上大锁,于是被告人熊志仁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套开该摩托车,并将车开回了家。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3130元。另查明,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熊志仁因吸毒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熊志仁盗窃的广州广本牌白色摩托车一辆,已于2016年6月7日发还给受害人邱盛吾。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志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受害人邱盛吾的陈述,被告人熊志仁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摩托车合格证及销售单,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沅价认定[2017]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0)沅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2016)湘09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志仁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志仁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志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志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