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财保40号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法定代表人:左钱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阿娣,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冉钊。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价值540万元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担保人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8月3日,淮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价值54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淮土开国用(2011)字第008号],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