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雪芳与赵新科、朱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芳,赵新科,朱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152号原告:赵雪芳,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科,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朱群,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芳与被告赵新科、朱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新科、朱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赵雪芳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