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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向锋、南洋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向锋,南洋洋,严如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21号之一申请人:刘向锋,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南二路205号电厂新区。被申请人:南洋洋,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严如初,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申请人刘向锋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如初浙E×××××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保单号:667343218182017000000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严如初浙E×××××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亓东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