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道红、夏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红,夏冬明,黄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道红,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夏冬明,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黄国红,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刘道红与黄国红、夏冬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国红、夏冬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冬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