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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英英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苏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70号之一申请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苏英英,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3日向被执行人苏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英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英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