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腾寰、赵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腾寰,赵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钟腾寰,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赵良,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现租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钟腾寰与赵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桂1081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赵良向申请执行人钟腾寰支付欠款5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据此,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253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