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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桂林金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桂林捷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金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桂林捷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朱袭坚,朱志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金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85号2单元。法定代表人:周立岩,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捷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十字街主楼第4层4-1。法定代表人:朱袭坚。被执行人:朱袭坚,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朱志幸,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执行桂林金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桂林捷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朱袭坚、朱志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桂林捷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朱袭坚、朱志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桂林金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30号安厦世纪城亲水湾3栋别墅系被执行人朱袭坚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29号东晖·国际公馆7栋4-1-2号房、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30-32栋1-6号商铺、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30-32栋1-5号商铺系被执行人朱志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袭坚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30号安厦世纪城亲水湾3栋别墅(产权证号:30××52);二、查封被执行人朱志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29号东晖·国际公馆7栋4-1-2号房(产权证号:30××63);三、查封被执行人朱志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30-32栋1-6号商铺(产权证号:30××59);四、查封被执行人朱志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30-32栋1-5号商铺(产权证号:30××58);五、以上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丘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