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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永岗与侯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岗,侯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岗,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农民。被执行人侯高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梁永岗与被执行人侯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侯高峰未按照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永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高峰履行调解义务清偿申请执行人梁永岗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侯高峰与申请执行人梁永岗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该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侯高峰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永岗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