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成云与孙锡林、孙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云,孙锡林,孙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564号原告:孙成云,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锡林,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大伟,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云诉被告孙锡林、孙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成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云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9800元,退还97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成云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裴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