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亚芬与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亚芬,陈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096号原告:史亚芬,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陈永强,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亚芬与被告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亚芬撤回对被告陈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