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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2640陈春与靳献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靳献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靳献号,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96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靳献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春185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由靳献号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陈春申请,2017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靳献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8月14日轮候查封靳献号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23幢1-1004房产(s070076产权证号S070076);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2页/共2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