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鲁开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开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69号罪犯鲁开辉,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枣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开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0)鲁刑二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5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鲁开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开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鲁开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鲁开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开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