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航港支行与唐中贤、刘大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西航港支行,唐中贤,刘大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46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西航港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双流县。负责人:黄莉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该银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兵,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该银行职工。被告:唐中贤,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刘大纯,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西航港支行与被告唐中贤、刘大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西航港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西航港支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西航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西航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建辉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谢开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