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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宏斌与王陈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斌,王陈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斌,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上王镇荣光村*组。被执行人王陈仓,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组。本院在执行王宏斌与王陈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66290元、案件受理费828元、执行费89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0元,下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