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香、阳江市华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郝红山,何香,阳江市华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792号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蒋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郝红山,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何香,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阳江市华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华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高新区站港(福冈)科技园新寨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398158720J。法定代表人:杨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郝红山、何香、阳江市华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华创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郝红山、何香、阳江市华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华创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如账户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等额财产补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郝红山、何香、阳江市华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华创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如账户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等额财产补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浩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