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20号被执行人:谢昭,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天津市河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卫生科主任,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昭犯贪污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6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谢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