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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5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5188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崇川区欧森食品超市、南通帕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川区欧森食品超市,南通帕克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188号之一原告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瑞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宜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川区欧森食品超市,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北路529号一楼B101号。经营者王明芳,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南通帕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北路529号负一层101铺位。法定代表人王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川区欧森食品超市、南通帕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原告苏州红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荣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