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彩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69号2层206室,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升达弘璟小区13号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68910357P。法定代表人:刘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彩玲,女,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彩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彩玲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彩玲银行存款23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进()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