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耀飞与熊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耀飞,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徐耀飞,男,汉族,1985年9月出生,住杭锦。被执行人熊杰,男,汉族,1980年7月出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徐耀飞诉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822执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