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明丰与王栋、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丰,王栋,李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0700号原告张明丰,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明,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栋,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艳艳,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柳建鸣,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丰为与被告王栋、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丰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明、被告李艳艳的委托代理人柳建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丰诉称:王栋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所需,自2012年下半年起向张明丰借款,至2013年3月8日止经结算,王栋共向张明丰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如违约愿承担总金额10%的违约金。嗣后,王栋未履行还款承诺,经张明丰催讨无果。王栋与李艳艳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起诉,要求王栋、李艳艳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张明丰放弃要求王栋、李艳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明丰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1份,证明王栋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借款发生在王栋与李艳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杭州翠鸟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王栋经营公司的事实。被告王栋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被告李艳艳辩称:对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借据上没有出借人的身份信息,且在2017年6月6日,张关顺曾持本案借据向萧山法院起诉,因无法说明借贷关系形成的真实情况,最终撤诉。现张明丰持同一借据起诉,可见真实性存在问题。李艳艳与张明丰没有借款合意,与张明丰不认识,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案涉借款长达四年多,张明丰也未与李艳艳沟通案涉借款。案涉借款是王栋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在案涉借款发生时,李艳艳家庭不存在大宗消费,李艳艳有稳定收入,没有对外举债。且王栋四次去澳门赌博,时间与借款时间相吻合,即使借款成立,也是王栋用于澳门参赌的赌资。李艳艳与王栋早已感情不和,王栋在2014年离家出走,假如借贷关系成立,王栋的单方借款行为也不符合家事代理的特征,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李艳艳与王栋经济相互独立,生活互不干涉。张明丰在出借时,没有起到谨慎义务。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张明丰对李艳艳的诉讼请求。被告李艳艳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6488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张关顺以与本案相同的借条曾经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寻人启事1份,证明王栋离家出走的时间及王栋与李艳艳的夫妻关系;3.出入境查询单1份,证明王栋曾四次去澳门参赌的事实。张明丰、李艳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张明丰提供的证据1,李艳艳认为借据没有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对其真实性予以否定,且之前已经有张关顺持有该份借据提起过诉讼,最终无法说明真实的借贷关系而申请撤诉。现张明丰又持同一份没有出借人署名的借条起诉,真实性有待查明。张明丰提供的证据2,李艳艳无异议。张明丰提供的证据3,李艳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对王栋开设公司不知情,且对王栋是否开设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也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明丰提供的证据,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其进行质证的权利;这些证据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李艳艳提供的证据1,张明丰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李艳艳提供的证据2,张明丰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李艳艳提供的证据3,张明丰认为只能证明王栋出入港澳的情况,不能达到李艳艳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艳艳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李艳艳提供的证据3,王栋经常去澳门,不足以证明王栋参与赌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王栋与李艳艳于2010年4月26日经登记结婚。王栋于2012年7月12日注册成立杭州翠鸟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6月9日经核准注销。王栋向张明丰借款。2013年3月8日,王栋向张明丰出具借据1份,确认向张明丰借款500000元。该借款王栋至今未向张明丰返还。本院认为:张明丰与王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栋向张明丰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栋在与李艳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照王栋与李艳艳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张明丰要求李艳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艳艳认为王栋参与赌博,及认为与王栋感情不和、经济上相互独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明丰持有王栋出具的借据,故张明丰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虽然张关顺曾就案涉借款向本院提起过诉讼,但后张关顺已撤回起诉,故不影响张明丰现在向王栋、李艳艳提起诉讼。张明丰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张明丰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栋、李艳艳返还张明丰借款5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王栋、李艳艳负担。张明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王栋、李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雨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