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5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有房屋征收款,退休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已被(2017)黔0525执60号案件冻结,因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的房屋征收款已被提取分配,本案分配得金额为人民币6150元。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只有退休工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工资收入在本案执行时限内无法履行该案全部义务,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