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敏云与陈礼洪、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云,陈礼洪,屈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4774号原告:陈敏云,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蒋柳燕,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礼洪,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屈晓红,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敏云为与被告陈礼洪、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敏云的委托代理人蒋柳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礼洪、屈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敏云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身份信息打印件、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借条等证据,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商及购房资金短缺,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2011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100000元,被告陈礼洪向原告亲笔出具借条,现因原告自身资金需要,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拒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陈礼洪、屈晓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礼洪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礼洪拖欠借款显然无理。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礼洪、屈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敏云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军区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