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356荆正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3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荆正伟,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荆正伟因诉郦国生、陈夕英、周丽慧、姜小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4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荆正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7月18日,荆正伟因周丽慧、姜小东欠其借款未还,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周丽慧、姜小东位于丹阳市××家园××单元××室的房产,该案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均一直下落不明,起诉材料和判决书法院均以公告方式送达。2016年8月1日,郦国生、陈夕英起诉周丽慧,要求确认双方于同年7月8日签订的前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在未查明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以及被查封的事实,而作出(2016)苏1181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同年12月,郦国生、陈夕英又起诉周丽慧、姜小东,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法院就此作出(2016)苏1181民初1010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逃避债务的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2016)苏1181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1181民初10107号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荆正伟系周丽慧、姜小东的普通债权人,并不属于(2016)苏1181民初6438号、(2016)苏1181民初10107号案件所涉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荆正伟的起诉,不予受理。荆正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2016)苏1181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苏1181民初10107号民事调解书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7)苏1181民初429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对于(2016)苏1181民初6438号和(2016)苏1181民初10107号郦国生、陈夕英与周丽慧、姜小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起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一审法院审查起诉人的起诉,发现起诉人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荆正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屈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