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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黄敏基、李继忠、陶星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基,李继忠,陶星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26号之一申请人:黄敏基,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李继忠,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陶星伶,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人黄敏基与被申请人李继忠、陶星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敏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继忠、陶星伶所有的价值39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黄敏基与担保人李春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敏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继忠、陶星伶所有的价值39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