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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玉松、朱道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松,朱道石,朱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玉松,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朱道石,男,194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朱爱明,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玉松与被执行人朱道石、朱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道石、朱爱明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7)闽03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道石、朱爱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五千一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柯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