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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定支行申请执行王雪静、闫涛、王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王雪静,闫涛,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国富,武定支行行长。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7号。被执行人:王雪静,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闫涛,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王艳梅,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武定支行申请执行王雪静、闫涛、王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430号民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9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查询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闫涛、王艳梅用于抵押的位于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延长线的房产已被依法查封,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其他条件成就或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