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瓦执恢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敏、张华、张谦、张刚与谭吉忠、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张华,张欣,张刚,张谦,谭吉忠,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瓦执恢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52年3月28日出生,系大连市机关工委书记,现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张华,女,汉族,1953年11月4日出生,系瓦房店轴承运输公司会计师,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欣,女,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系商业局退休工人,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刚,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系大连天途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谦,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系瓦房店市公安局福德派出所工作人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谭吉忠,男,汉族,1943年2月6日出生,系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华路工联街133号。法定代表人:崔寿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张敏、张华、张谦、张刚与谭吉忠、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06)瓦民合初重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已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园区长兴岛明珠家园小区16栋1单元1-1、1-2、2-1、2-2、3-1、3-2、4-1、4-2、5-1、5-2号房屋,其中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园区长兴岛明珠家园小区16栋1单元1-1、1-2号两套房屋本院已裁定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未缴纳相关税费。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对其他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