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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志元、王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元,王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元。被执行人王川。本院在执行罗志元与王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川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镇*组50号*层*号、*层*号住房(业务件号:农***)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川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50号*层*号、*层*号住房(业务件号:农***),查封期限三年。二、被执行人王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川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