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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228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漳新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60929。负责人:翁少敏,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龙,男,系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企业管理站负责人。被告: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白沙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74046486D。法定代表人:章银和,职务经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合同;2.判令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厂房租金49833元(2014年5月20日到2017年4月19日)。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20日,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4年5月前,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均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26000元/年(合同第五条),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只缴纳了租金26000元,共拖欠租金49833元。经多次催讨,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租金。2014年6月,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未经过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同意将厂房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已停产三年,未按合同第二条约定。为维护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法》第224条,请贵院依法支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未做答辩。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漳墩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合同书》1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份、《银行单位活期存入》2份,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20日,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在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将原漳墩镇罐头厂、木器厂土地和厂房(含锅炉)以及新征的用地及新建厂房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每年缴纳租金26000元。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不得擅自改变该宗土地和厂房的用途,不能擅自转让,并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并开工生产。投产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必须按木材供应年度确保完成年度税收任务和及时缴交厂房租赁费(厂房租赁费于每年五月份一次性缴清)如未能完成税收上缴任务或逾期未交厂房租金,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该宗土地和厂房租赁权,有权无条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合同有效期10年。”合同签订后,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将土地及厂房交付给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使用。2008年至2014年期间,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每年均有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2015年7月30日、2016年8月15日,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分别支付租金13000元给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之后租金未支付,截止2017年4月19日,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尚欠租金49833元未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土地及厂房的义务,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要求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如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交厂房租金,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有权无条件终止或解除合同,现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租金,故本院对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要求解除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与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二、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厂房租金498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46元,由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卫东人民陪审员  戴述礼人民陪审员  谢宏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范正刚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