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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力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1刑申23号张力:你因被申诉人XX达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少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以如下理由提起申诉:1、原审法院故意歪曲事实,非法支持乱作为,偏袒被申诉人XX达肇事逃逸。2、原判量刑明显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被告的逃逸事实不审查,该增加处罚的情节故意避开,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应该减轻的却名目张胆予以减轻,断章取义,片面执行量刑意见,必然导致错判发生。申请人申诉后,原审法院以量刑没有明显不当的情形予以驳回,故向贵院提起申诉,望贵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关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撤销了2015年3月4日赵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2015)第130133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纯属违法乱作为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公安交通机关出具的《���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进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不当之处,至于公安机关撤销(2015)第130133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乱作为,申诉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的问题,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交通肇事罪部分的规定,死亡一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赵县法院虽然将量刑起点确定为一年,也属于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不存在量刑明显不当的问题,故申诉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