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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平富与廖平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富,廖平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353号原告:廖平富,男,生于1954年10月2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廖平楚,男,生于1962年6月2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平富与被告廖平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平富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廖平楚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平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平富自愿撤回对被告廖平楚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平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交纳137元,由原告廖平富负担。审判员 朱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玮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