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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祥凤、韩祥福等与杨静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凤,韩祥福,李云消,李燕翎,杨静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凤,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韩祥福,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李云消,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李燕翎,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杨静宇,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凤、韩祥福、李云消、李燕翎与被执行人杨静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静宇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4303.98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410346.98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6250.00元,执行费605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52.00);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24303.98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