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薛振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薛振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280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振秀,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义村村民,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义村*组**户,身份号码:×××。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振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薛振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建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梁 静书 记 员 薛艳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