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土兰、饶振华等与杨福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土兰,饶振华,杨福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499号原告:彭土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茂云。原告:饶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桥荣。被告:杨福才。原告彭土兰、饶振华诉被告杨福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彭土兰、饶振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彭土兰、饶振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土兰、饶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彭土兰、饶振华负担。审判长 李志平审判员 胡映军审判员 李细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