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717号原告:张和平,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赵川镇安家窑村。法定代表人:邢东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花,女,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梅,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和平与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冀0705民初1692号唐平诉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原告张和平同意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并入本院(2017)冀0705民初1692号案件审理。审判长  赵树春审判员  李琛南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