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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燕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燕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342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兴荣,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某燕,别名胡大燕、胡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2日。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燕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燕的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30元。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梅显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