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邱芳、杨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芳,杨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邱芳,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震,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震应向申请执行人邱芳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245元,但被执行人杨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震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23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