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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刘海山、周庆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刘海山,周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负责人梁晓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海山,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周庆国,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海山、周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