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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顾忠华、束玉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忠华,束玉绿,王迎春,王家林,唐邦勤,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顾忠华,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束玉绿,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迎春,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家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唐邦勤,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白中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林县。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迎春、王家林、唐邦勤、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迎春、王家林、唐邦勤、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