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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月清与曲洪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清,曲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清,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曲洪艳,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清与被执行人曲洪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月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曲洪艳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