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丽与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847号原告:周丽,公民身份号码×××,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被告: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000100005035(1-1)。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黎明路88号。法定代表人韩高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与被告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以”自行和解后,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周丽承担。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