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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2579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创凯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创凯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淑梅,霍永发,王军,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苏0706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创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1308室。法定代表人:董淑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海社区通灌南路128号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淑梅,女,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霍永发,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骆伟,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创凯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淑梅、霍永发、王军、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257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新海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